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乡镇纪委的管理,充分调动乡镇纪委工作积极性,促进乡镇纪委切实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纪委。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并重、推动工作的原则。
三、考核方式
对各乡镇纪委的年度综合考核,采取日常抽查、年中检查、年终考核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年度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其中综合评定5分),单项工作得分不超过该项最高分值,不重复计分。
四、加分项目
(一)被中央、省、州、县纪检监察系统评为工作先进集体的,本年度考核中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二)乡镇纪委干部或村(社区)纪检小组成员被中央、省、州、县纪检监察系统评为先进个人的,本年度乡镇纪委考核中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三)单项工作被中央、省、州、县纪委通报表彰或介绍经验交流的分别每项加4分、3分、2分、1分。
五、取消评定优秀资格项目
(一)因工作失误受到县及以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发生在乡镇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县及以上集体上访或重大群体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乡镇纪委班子及成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四)办案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办案或办案安全事故的。
(五)工作弄虚作假的。
六、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年底,各乡镇纪委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考核办法及任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12月25日前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县纪委办公室。12月31日前,县纪委监察局组成考核组深入各乡镇进行实地考核,相关室将结合日常检查情况,通过查阅资料、民意走访,结合县纪委联系常委考评意见对考核乡镇纪委进行综合评定打分。办公室牵头综合汇总后,将初步考核评定结果送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定,评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分值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列前5名的,为优秀单位,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其余为合格单位。
(二)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县纪委监察局适时进行通报表扬;一年被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其第一责任人要向县纪委监察局作出书面检讨,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书面诫勉;连续三年不合格的,责令其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
(三)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与乡镇纪委工作经费挂钩,并作为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评定先进、推荐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