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条例保障职工休假权益,调动工作积极性。职工工作满1年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不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5天,满10年不满20年休10天,满20年休15天。寒暑假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超过20天且不扣工资、请病假超过2/3/4个月的不享年休假。单位根据情况及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需经职工同意,按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政府应监督执行。
法律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不变。根据工龄,职工可享受5至15天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条例还规定了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并要求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对于无法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单位需经职工同意,并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相关政府部门将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