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方式。[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有资本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了多种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改革尝试。曾经使用过的国有企业经营方式主要有兼并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股份经营、集团经营、合资合作经营等,但是这些经营方式所建立的基础都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因而可称为国有企业经营或国有资产经营。从资本经营角度探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原有经营方式改革中存在的局限性,使国有资本经营方式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国有资本经营方式选择中,要根据不同主体所拥有的国有资本的状况,科学合理选择适当的经营方式。 2.合理进行国有资本重组和并购。 通过对国有资本的重组和并购工作,提高国有资本经营过程中的规模效应,发挥国有资本整体规模,使中小型国有企业早日走出困境。进行国有资本重组与并购,要真正从国有资本经营自身的要求出发,避免我国历史上进行国有企业兼并经营机制改革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拉郎配”现象。 3.优化国有资本整体结构。 国有资本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在进行资本经营机制改革及国有资本重组等工作过程中,调整我国国有资本在时间、空间上的布局与结构。调整我国国有资本整体结构主要包括资本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技术分布以及技术进步结构等等。通过国有资本整体结构的优化,无疑将大幅度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益,使我国规模庞大的国有资本发挥出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