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发展经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愿意将位于东王疃村天福石料厂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签定合同之日一次性交清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使用期限以村民签订合同为准。
二、工厂四至:东至刘运佳石料厂,西至东王疃村公墓林,南至大路,北至树林。
三、本合同签定日以前对任何转让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处理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转让协议,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合同签字定日后,所转租的土地厂房及其附属的相关权益,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有协调周边关系的义务。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合同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有异议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共识,交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