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其中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而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
根据提起财产保全所处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或仲裁前财产保全、诉讼或仲裁中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今天我们来剖析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前保全。
适用情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启动方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
是否需提供担保: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起诉期:在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人未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意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被保全财产的保管问题:
一般财产的保全: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申请保全人保管;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救济: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105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108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52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160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171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172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