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手机等电子类产品激活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对商品进行了除外规定,即,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根据该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况。内容如下: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所以现在电商平台依据该规定,在消费者购买时候明确告知消费者并经确认后,可以拒绝对已经激活产品的退换。这就是电商平台在电子产品激活后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