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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最好的理由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等。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是有时候物业并没有尽到妥善进行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八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停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时,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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