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遇到虚假广告,应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进举报。
2、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在市场经营行为之中,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宣传推广环节,抑或是实际销售环节,商家利用虚假表述、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屡见不鲜,影响恶劣。从监管层面,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中,均规定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应承担严厉的违法后果。
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3、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5、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6、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