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店店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销售掺杂、掺假商品;通过虚假手段减少商品份量;销售次品却谎称正品;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以虚假说明和标准销售商品。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网络商店店铺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
拓展延伸
淘宝购物中商品描述与实际商品是否相符的法律责任问题
在淘宝购物中,商品描述与实际商品是否相符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描述,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商品的特征、性能、质量等信息。如果商品描述与实际商品不符,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商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消费者的索赔、退款等。消费者在遇到商品描述与实物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维权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如与商家协商、投诉平台投诉、申请仲裁等。因此,商家应诚实守信,确保商品描述与实物一致,以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法律责任的发生。
结语
购物时,商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描述。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责任。消费者可通过维权途径解决问题。商家应诚实守信,确保商品描述与实物一致,维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