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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什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分析:

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

1、可以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或者通过外交方式送达;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

5、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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