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女方。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且一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以优先考虑。所以在前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优先考虑由女方直接抚养子女。但是具体如何判决还需要综合其他因素,前述情形只是考虑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