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由本人申领或者参保单位进行,在员工医疗终结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审核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待遇科提交资料。
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