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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一)是团伙犯罪、分工明确。伪基站设备功能强大,但是制作方法简单、组装便捷、造价低廉。伪基站所需硬件设备随处都可买到,成本不过万余元,而且大部分伪基站设备系通过网络销售,且其运行所需软件,可以从公开网络。伪基站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链条相互交织,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个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复杂,成员分工明确。从购买受害人信息、发送带有病毒链接、垃圾诈骗短信及犯罪得逞后的财产转移都由专人负责,环环相扣。

(二)是流动性、隐蔽性强,受害人地域分布广。为了防止打击、隐蔽自己和更大范围地发射信号,运行时大多是采用车载甚至人肉随身携带设备移动等方式进行无线信号发射,流动性和隐蔽性比较强,信号的发射没有规律,随意性大。采取流动的游击战战术,和执法管理玩“猫捉老鼠”游戏,有的甚至发射几分钟便转移发射地点,有的甚至转战全国,因此导致受害者地域分布广。

(三)是侦查取证难。侦查机关查处伪基站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移动运营商或者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配合,对伪基站设备技术定位后实施抓捕。新式伪基站体积变小、重量变轻、隐蔽性增强,运营商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甄别难度加大,侦查难度加大。目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要对伪基站的功能,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及诈骗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认定。随着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的出现,目前已几乎无法对伪基站的犯罪后果进行数量认定。

伪基站犯罪的特征首先就是团伙作案,分工明确;第二就是流动性和隐蔽性是非常强的;最后就是取证侦查比较困难。伪基站犯罪可能会涉及到诈骗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罪等罪名。

一、打击“伪基站”法律依据

达到情节严重,主要以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数量、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综合分析认定。

不法分子使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时,使用“伪基站”设备是手段行为,诈骗等犯罪活动是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成立牵连犯。就手段行为而言,不法分子使用“伪基站”设备时,采用搜取用户手机卡信息,继而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方式,非法占用公共移动通讯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网络信号,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就目的行为而言,根据其不同犯罪目的,则可能分别构成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等。对于牵连犯的处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择一重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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