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改犯没有工资。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罪犯参加劳动是其法定义务,具有无偿性,是改造的重要内容。监狱劳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国家所使用的罪犯管理的手段,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劳动改造作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也是基本手段,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对已判决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予不同的监管。
犯人在服刑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2、服从劳改工作干部的管教;
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4、接受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
5、揭发检举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