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个监狱所从事的劳动都是不一样的,根据当地的情况而定,有各种的工业加工,也有农业劳作,也有下煤矿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