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具体如下: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年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会计核算健全,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