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法院将对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且向社会公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依据《关于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如下:
第二条公告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如下:
(一)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以上公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用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告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