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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能会涉嫌犯罪吗

2023-09-1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犯罪,常见情形有:非法集资,虚假诉讼,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近在一线城市,大量打着P2P旗号,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融资平台,都成了经侦重点打击的目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中并未专门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规定具体罪名。虽然《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有概括性表述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规定》的发布机关是最高法,它无权在《刑法》之外通过司法解释去创设新的罪名。

实践中,法院在适用刑法时,针对不同涉嫌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具体犯罪行为,定的罪名各异。如,轰动一时的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虚假诉讼过户房产案,其一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获刑3年9个月;伪造欠条起诉借款人的张某,2014年1月21日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指控其涉嫌诈骗罪。

《规定》共三十三条,但对虚假诉讼作了大量的表述,这与近年涌现大量以形式合法掩盖非法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无关系。《规定》穷列举了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形,规定受案法庭应严格审查,为地方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作出指引。

出借人为实现其债权,采用非法方法,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借款人,触犯刑法的案例亦不在少数。

出现民刑交叉时,《规定》提到先刑后民。该原则与1985最高法《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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