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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转让股份是否有效?

2023-09-2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私自转让股份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向内部其他股东转让股份,并且其转让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约定,股权转让就无效。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股权转让做出限制,股东之间私下转让股权就是有效的。而如果私自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也是无效的,这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私自转让股份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向内部其他股东转让股份,并且其转让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约定,股权转让就无效。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股权转让做出限制,股东之间私下转让股权就是有效的。而如果私自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也是无效的,这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一、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法律最新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怎样转让股权

1、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转让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向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该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签字盖章。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新加入的股东同其他股东共同讨论决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

二、股权转让问题股权转让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股权转让无效的条件有:

1、股东私自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权转让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语

私自转让股份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向内部其他股东转让股份,并且其转让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约定,股权转让就无效。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股权转让做出限制,股东之间私下转让股权就是有效的。而如果私自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也是无效的,这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避免出现无效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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