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管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
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a、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b、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依据和范围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64号)、《重庆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的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xx〕108号)、《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试行)》(渝发改法〔20xx〕293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原件1份);
2.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
3.已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项目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提交立项申请及相关资料;
2.窗口初审、受理;
3.按有关规定征求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
4.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转报。
五、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不含征求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时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相关部门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六、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