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残联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是残联的基层组织。加强和改进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工作是深化基层残联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着力点,对于残联组织强基固本、履行职能、打通联系和服务残疾人的“最后一公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韶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工作的实施意见》(韶残工委〔20__〕1号)和《新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丰县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府办发函〔20__〕36号)通知精神,现就我镇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等要求,坚持把夯实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全面加强和改进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建设,切实保持和增强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和水平,团结引领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
(二)目标任务。20__年3月14日前完成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组织建设,做到职能定位准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功能完善,残疾人基层组织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
二、工作措施
(一)坚持党的领导,推动以党建引领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建设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乡镇(街道)“三定”方案中明确设立残疾人联合会,结合我镇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完善乡镇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简称“残协”)组织建设。各村(社区)残协要坚持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两委”统一领导下,履职尽责、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各项建设,以党建引领残疾人基层组织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残疾人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残政策,积极参与乡镇残联和村(残协)组织的活动,团结带领残疾人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加强乡镇残联和村(社区)残协活动与党组织活动的有效联动,推动扶残助残工作融入党建活动。
(二)进一步规范乡镇残联建设,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职能作用
1.乡镇残联组织构成。乡镇政府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由乡镇残联承担日常事务,指导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开展专业服务;乡镇残联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由乡镇分管领导、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组成,名誉主席由乡镇党委分管群团工作的副书记担任,主席由乡镇政府分管残联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席团下设理事会,设专职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原则上由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通过主席团会议推举产生,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报上一级残联备案。乡镇残联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会议。理事会下设五大残疾类别专门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类别中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或亲友担任。乡镇残联届期原则上应与乡镇同步。
2.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人员构成。乡镇残联每5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残联代表大会原则上应与党委政府换届同步。残联代表大会应统筹考虑盲人、聋人、肢残人、智力残疾人及亲友、精神残疾人及亲友等各类别代表,确保代表联系广泛、结构科学、类别合理。残联代表大会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代表比例应不低于65%,自强和先进个人和村(社区)代表比例不低于60%,适当增加农村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和助残社会组织、助残志愿者代表比例。残联主席团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比例不低于60%,自强先进个人和村(社区)委员比例不低于35%。
3.乡镇残联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协助本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宣传残疾人事业,联系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落实残疾人帮扶、监测工作和各项优惠政策,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信访维权,听取残疾人意见,准确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加强对村(社区)残协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三)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残协建设,切实发挥联系、服务、维权、监督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1.村(社区)残协组织构成。村(社区)残协设主席1名,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委员2名,由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及亲友和各方面热心服务残疾人的代表担任。村(社区)残协设置1-2名专(兼)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中有1名是村(社区)干部兼任,其余可由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担任。村(社区)残协要按照残疾类别或区域分布设立若干残疾人小组,将辖区内残疾人全部纳入,实现对残疾人“一个不能少”的组织覆盖。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志愿服务队,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村(社区)残协届期原则上应与村(社区)同步。
2.村(社区)残协职责。村(社区)残协要经常性联系辖区内各类残疾人,上门入户,走访探视,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和相关惠残政策,把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传递到残疾人中,协调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向村(社区)“两委”和乡镇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服务能力,依托乡镇、村(社区)康园中心等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残疾人活动和服务阵地,协助“两委”和乡镇残联把惠残助残项目落实到残疾人中,多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助残服务活动。
3.村(社区)残协机制及制度。建立完善村(社区)残协“四个一”的管理工作机制。即:选好一名德才兼备的专职委员,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编制一本方便实用工作手册,做好一张信息变动季度报表:建立完善村(社区)残协“三个工作制度”即:需求调查制度,在动态了解持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掌握尚未持证但有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基本情况;入户访视制度,特别是深入特殊困难残疾人家现场了解残疾人真实情况,及时反映困难诉求,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协调推动解决;档案管理制度,辖区内残疾人名册和各项工作档案要完整、规范,及时更新。做到“三清楚两明白一到位”,“三清楚”指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对本村残疾人基本情况清楚,对残疾人相关政策清楚,对“惠残”政策的残疾人各种办事流程清楚;“二明白”是工作内容明白,工作要求明白:“一到位”即工作到位。要创造满足工作需要的基本工作条件,改善无障碍工作环境;各村(社区)残协要将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规章制度等上墙公示;加快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需求与服务的动态管理,高效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建立完善村(社区)助残志愿服务制度,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助残服务活动,激励更多志愿者为残疾人就近提供社区志愿服务。
4.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管理。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岗位主要职责是协助残协主席做好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各项惠残举措,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村(社区)残协委员专(兼)职委员负责村残协日常工作,其他残协委员配合专(兼)职委员开展工作。专(兼)职委员要热爱残疾人事业,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专(兼)职委员管理,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坚持绩效评估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教育培训,强化履职能力
县残联将乡镇残联理事长和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村(社区)残协主席、专职委员、残协骨干的教育培训纳入残联系统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深化理论武装,提升政治素质,增进工作交流,加强残疾人工作政策业务培训,掌握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和技能,学习适用社会工作方法,提高履行职责、整合资源、服务残疾人的能力。鼓励、支持专职委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学历教育等。组织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运用“专职委员在线培训平台”进行学习,加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残联、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和残协建设的重要意义,重视与支持并将其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与残疾人工作大局和地方残联改革工作之中,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动村(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经费预算,稳妥有序推进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建设。
(二)纳入镇村工作,统筹推进。各村(社区)要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议事协调机制,推动残疾人工作和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两委”工作。乡镇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工作清单,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要纳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并抓好落实,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村(社区)各项事业融合发展。
(三)多措并举,做好保障。镇残联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为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做好专项经费预算用于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组织建设工作,已按规定整合的乡镇残联专职委员纳入“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统一管理。
(四)压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20__年3月底前实现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建设完善到位,逐步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残疾人基层组织和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