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x2年2月13日在“扫黄打非”专项排查活动中,发现你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已到期,且超出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印刷活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项目,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规定
为此、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60日内向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原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90日(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
x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