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乙方作为一家专业提供厨房设备产品的公司,以自主设计制造的产品为基础,通过调配整合众多优质厨房设备资源,为甲方提供厨房设备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设备内容:设备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订货单。
销售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二、设备产品质量及安装要求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产品。
2、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按厂家标准。
3、乙方提供的产品安装位置按设计图纸和现场要求。
4、结合场地的结构原因,部分设备规格尺寸根据场地要求作适当变更调整。
三、本合同产品货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产品总货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此价格含普通税票)(详见:《订货单》)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开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变更上列收款账户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变更前的账户信息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如甲方已按原账户付款的,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相应金额的付款义务。甲方不接受乙方委托第三方收款。
3、付款时间: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产品总货款的50%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预付款;
(2)乙方将设备运抵甲方施工现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产品总货款的45%的人民币(大写) 元 (¥: 元)作为设备货款,乙方收到设备货款按本合同的清单进行安装调试,待乙方安装调试完毕且通过验收后,将总货款5%人民币(大写) 元 (¥: 元)的剩余尾款支付给乙方。
(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5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施工工期
1、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 15日内将合同产品制造好,通知甲方把厨房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为产品进场安装提供条件,乙方按本合同清单的产品运到甲方场地,并安装调试。增加工程量除外,不在此限。
2、如遇到不可抗拒(停水、停电、天气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可顺延。
3、甲方应为乙方的产品进场安装提供条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可顺延。
4、因甲方场地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设计变更、增项等原因,工期顺延。
5、未按合同付货款的,或逾期付货款的,工期顺延。
6、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双方应协商并另行签订工期变更协议,相关费用在变更协议中另行约定。
五、非本合同服务范围及工程变更:
1、甲方场地的供水、排水、防水、供电、供气、照明等工程由甲方自行负责。
2、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服务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
3、本项目如需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双方应协商一致,由甲方与乙方签订书面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未经乙方同意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赔偿。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⑴乙方在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甲方需免费提供水电及材料堆放场地使用,并协调好相关邻里关系。
⑵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⑶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或建议,及时给予回复或解决;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安装及调试工作;不得对乙方的施工故意进行刁难,对乙方施工的监督应不影响乙方正常施工下进行。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⑴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和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使甲方能正常使用。
⑵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应收货款;
⑶乙方按施工规范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 质量保修及售后服务
1、本合同产品由乙方制造的产品质保期为壹年,其他产品按厂家标准保修,甲方要严格按厂家说明保养,质保期内人为损坏和易损件除外,终身维护。从本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2、质保期内发生的设备本身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若属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协助处理,适当收取配件费及维修费。质保期满,如甲方仍有意愿委托乙方提供维保服务,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维保合同。
八、责任约定
1、合同生效后,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将按照前述联系方式直接与甲方联系人进行服务对接。
2、甲方更换联系人的,需提前3日告知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由新任联系人与乙方进行接洽。
3、在服务中对乙方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紧急联系的,可以致电乙方:
九、其他条款
1、甲方未依约支付设备货款的,若超过3日不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施工及处理已交付设备产品的使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实际交付使用设备的情况据实与甲方结算货款。
2、本合同签订之后,非因不可抗拒力事由,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3、若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争议的,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未付清设备货款的,设备所有权归广西南宁精通厨具有限公司。
5、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若要增加《订货单》以外的其他设备,所增加的设备应独立核算,不能纳入本合同的结算范围之中。
6、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7、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名: 开户名:
账号: 账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