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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版耕地承包合同 篇6

2024-07-1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发〔 993] 号、中办发〔 997]42号和 发〔 99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本组村民大会协商讨论决定,签订如下耕地承包合同:

  一、承包年限:本合同从 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承包期为30年。

  二、承包方式:这次耕地延包是在整个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大前提下,中途对异动人口的承包耕地可以实行小调整,小调整的间隔期限统一定为5年。

  三、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承包者只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者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出租、人股、联营、转包、转让,双方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鉴证。承包地不准买卖,不准荒芜,不准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有违反,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

  四、承包内容详见附表: .承包到户的土地承包表;2.土地承包清册。上述表册是本合同的内容之一,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发包的耕地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生产规划权;2.依照法律、法规催交定购粮和税费,收取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组织使用承包方提供的积累、义务工,按合同约定收

  取承包金或产品;3.组织统一管水、抗灾、农田基本建设和其他公益事业;4.对承包方掠夺式经营或毁坏的耕地有权收回,并责令承包方赔偿损失;5.有权收回国家计划内农转非户、自然消亡户、举家外迁户和弃耕抛荒户等承包的耕地,作为集体机动地,重新发包;6.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收益权。

  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承包耕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承包期内的使用继承权,其转让收人受法律保护;2.享有完成上交任务后的产品支配权和收益权;3.有权拒绝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负担;4.依法缴纳定购粮和税费,按照《农民负担卡》上缴村提留、乡(镇)统筹和经批准合法的集资款,完成分配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上交承包合同约定收取的承包金或产品;5.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使用性质,在承包耕地建房、葬坟、烧砖瓦、开矿等,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破坏耕地和水利设施等;6.接受发包方的生产经营指导,服从国家、集体建设征地和农田基本建设用地的需要;7.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有权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七、涉及承包户之间相互关联的具体事项,经本组群众讨论所签订的协议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违约责任:不论发包方、承包方违约,均按《 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3份,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名盖章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乡(镇)、村、组各执一份。

  鉴证机关发包方组长

  (盖章) (盖章) (盖章签字)

  承包方: 承包户主签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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