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甲方)
租赁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钢板桩打桩机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设备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日。若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甲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应在租赁期限之前至少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同意延长租赁期限,租赁费按承租费用的月均算。
第二条:租赁设备租金及相关费用
1、 本协议租金实行月支付制,月租金(大写)柒万伍仟元(小写75000),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月底结帐;
2、 桩机进出场费由方负责;
3、 桩机维修费用由方负责。
第三条:误工及处理办法
施工工期如因甲方或是不可抗拒原因(天气、征地)而耽误工期,所造成的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机械需要修理或保养,所耽误的工期则自动从当月扣除。
第四条:司机事宜
1、 甲方为乙方桩机司机提供住宿,其他由乙方自行解决;
2、 文明、安全施工,如发生人身伤亡、机械损坏,乙方自负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
1、 本协议期限满后;
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等不可抗拒原因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 乙方将设备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设备致使甲方不能正常施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协议,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甲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协议任一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租金的权利及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
款造成另一方的损失,需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法
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报三亚市有关部门解决。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