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6.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6.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6.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6.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