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医学专家,进一步推动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的培养,加快提升我院临床医学技术水平,特制定“X医院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星火计划”(以下简称“青年人才星火计划”)。
一、培养目标
青年人才星火计划拟每2年选拔10名优秀青年医学工作者,其中医疗6名,医技2名,护理2名。以在临床一线带教为主要方式,经过2年有计划的严格培训,使他们成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科研能力的人才,为形成新一代医学专家队伍奠定基础。
二、组织管理
医院组建X医院人才培养星火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的统一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具体落实日常工作。
三、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青年人才星火计划”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为:全院所有医疗、医技和护理从事一线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的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事业心强,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2、年龄在40岁以下(申报当年1月1日以前出生);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生须是第一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了解、学习新技术;
4、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较深厚的基础,具有发展潜能,有较强的消化吸收新技术的能力;
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三) 青年人才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必须能切实保证培养按计划进行,并能切实保证提供优秀指导老师在临床或科研一线固定带教。指导老师医疗、医技一般为学科带头人或科主任,护理为护士长或副主任护师。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青年人才星火计划”每2年选拔10名优秀青年医学人才。按照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及科室推荐,公开、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经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入选名单。申报和评审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所在科室择优推荐,并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申报材料共包括两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申报书,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由申报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第二部分为推荐书,主要内容为指导老师意见、科室推荐意见及培
养计划和措施(包括固定带教老师的基本情况),由所在科室具体填写。申报书和推荐书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书和推荐书等相关材料,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进入笔试和复审。
(三)笔试:考试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临床实践技能和英语水平。
(四)复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结合笔试成绩,根据“评人为主”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性的全面评议并排序,“领导小组”根据排序择优选出面试对象。
(五)面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面试对象进行面试。通过申报人的答辩,评审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思维能力、基础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及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估,并综合评估申报人带教老师的能力、申报人所在科室配套支持力度、学科环境氛围等方面的因素,结合医院学科建设的有关情况,在全面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采取评分和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作出面试对象择优录取的排序。
(六)公示:经评审专家面试后的拟入选对象,在医院公示栏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七)审定:领导小组在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公示情况,审定入选“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的培养对象名单。
五、培养经费
(一) 每位列入计划的培养对象资助额度为1万元/年。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相应的临床科学研究、培训提升、参加相应的学术活动等。
(二)培养经费由培养对象按制定的计划由医务科审批后使用。财务科进行专项管理,实行单独计帐,专款专用。因个人原因中断培养计划的,已用款全额退还医院。
六、培养和管理
(一)医院与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签订培养人才项目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确保“青年人才星火计划”顺利实施。
(二)医院除培养经费资助外,为培养对象在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信息传递及相应的科研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培养对象所在科室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并切实保证提供优秀老师在第一线固定带教。
(三)医院建立“青年人才星火计划”信息管理档案,制定考核和评估的指标体系,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考核,并组织中期评估和终期综合评估。考核评估的重点是培养对象实际业务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医、教、研实绩是否按年度计划完成等。根据考核和评估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原核定的经费额度上,适当调整培养对象的下一年度经费支持力度。对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进度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
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领导小组”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培养计划,对确实难以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对象,予以撤销培养计划。
(四)培养期间,培养对象每年必须完成至少1个科研项目的申报,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1次,完成2篇省级或省级以上论文的发表,承担1次大学教学活动和6次实习医生的集中教学。
(五)各有关科室根据培养对象原有基础,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推荐并采取措施加以培养。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应积极在工作、学习和日常管理方面为其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其在学术或技术岗位上担任一定职务,优先参加有关专业委员会工作,锻炼其组织能力。
(六)培养计划完成后,培养对象须认真撰写总结报告,于培养期限到期后1月内将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已发表论文、科研原始记录或其复印件、经费使用情况等)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七)经费由财务科和审计科审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