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受让方:
担保方: 鉴于:
1、转让方为(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拥有位于建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房地产”)。
3、目标公司还拥有位于共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外的房地产)。
4、受让方拟通过受让目标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目标房地产的权益。 为此,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况 1.1 基本概况
1.1.1目标公司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转让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持有股权比例 %;
1.1.2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1.2 资产及项目状况
1.2.1目标公司拥有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地块上共平方米厂房和宿舍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1.2.2目标公司还拥有 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1.3 房地产抵押及债权债务状况
1.3.1 x年x月为担保x公司向行人民币x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目标公司将拥有的目标房地产和目标外房地产均办理了以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分别为。
1.3.2 除第1.3.1条载明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外,目标公司没有其他未清偿的债务。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转让方愿意将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其中转让方1转让、转让方2转让。转让后,受让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1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2.2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取得的目标公司x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只及于本合同第1.2.1条约定的目标房地产的权益和风险,受让方对目标外房地产不享有权益,也不承担义务。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目标房地产现价值为人民币x元(¥x元),该价值系确定本合同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2.3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继续持有的目标公司x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只及于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和风险,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及风险仍归转让方享有和承担,由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予以剥离。转让方对目标房地产不再享有权益,也不再承担义务。
第三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3.1 股权转让价款:根据目标公司的资产现状,转让方和受让方确定目标公司x的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x元(¥x元)。
3.2 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政府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第3.1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转让方净收价款,不包括本次股权转让依法应缴纳的政府税费。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合同订立后三(3)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x元(¥x元)【其中x(¥x.00元)为本合同的履约定金】。
4.2 本合同订立后七(7)日内,受让方将余下股权转让款人民币x元(¥x.00元)付至双方共同选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委托该银行进行股权交易资金的监管。
4.3 在标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和目标房地产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办妥的当日,由监管银行将托管资金解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目标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目标外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由转让方执管。
4.4 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应向受让方开具相应数额的股权转让款收款收据。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过户登记
5.1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受让方均应及时准备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
5.2 转让方在受让方向监管银行的托管账户支付全额托管资金后五(5)日内,协助目标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递交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5.3 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受让方协助一并办理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但应保留转让方委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名额。
第六条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6.1 转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被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措施。
6.2 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在股权过户登记前除本合同第1.3.1条披露的房地产抵押情形外,目标公司对外不负有其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债务,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7.1受让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7.2 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配合转让方办理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手续。
第八条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8.1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以工商过户登记为准),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
8.2本次股权转让之后,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但是转让方为剥离目标外房地产而发生的债权债务除外。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后三十(30) 日内,代x公司偿还x行的借款债务本息,注销目标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9.2 本次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拥有的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全部归转让方享有,转让方尽快将该目标外房地产予以剥离,剥离方式包括房地产买卖、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剥离价格由转让方确定。在剥离之前,目标外房地产的经营收益归转让方享有,由转让方收取,经营所发生的税款由转让方承担。
9.3 目标外房地产剥离产生的收益全部归转让方享有,因剥离而发生的税费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9.4 受让方应配合协助转让方的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行为,提供、签署需要受让方和目标公司提供、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配合转让方取得剥离收益。
9.5 目标外房地产依据本条约定全部剥离后,转让方应在七(7)日内将所持目标公司x的股权无偿过户至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人名下。
9.6 本合同转让方1和转让方2对本合同权利和义务连带享有和承担。 9.7 担保方对转让方在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约定,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10.2 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导致目标公司对外负有未披露的到期或未到期债务(含保证债务),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偿还,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10.3 受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付清股权转让款达二十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履约定金。
10.4 转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时间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及按照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时间注销抵押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受让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达二十天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履约定金。但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及抵押注销登记的除外。
10.5 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未按照转让方的要求配合完成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导致转让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自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生效。 11.2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予以变更、修改、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1.3 转让方各方与受让方同意,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另行订立专门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如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11.4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合同一式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份,目标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担保方(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