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装饰装修主材设备委托代购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太原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合同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其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设备、用品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装饰施工地点:
路(小区)幢号(单元)宅。
二、主材设备委托代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指:
三、主材设备委托代购合同总额及结算方式:
1、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整。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0%,计元;送货到场之后支付40%,计元双方约定:如变更采购内容,变更部分按实另计。
3、材料设备代购完毕后,乙方应将供货商的供货凭证移交给甲方,同时甲方退还乙方出具的代购主材设备的暂收款收据,并结清款项。
4、逾期付款:甲方未及时付款、采购供应材料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停工或窝工十天以内的,甲方每天支付乙方50元;十天至三十天每天为100元;三十天以上的每天为150元。
四、材料质量及价款的约定:
1、甲方指定乙方代购的材料设备及用品:详见合同附件。
由甲方指定乙方代购的材料设备及用品,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产品质量、规格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如甲方指定乙方代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及用品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由甲方承担责任;造成工程返工或工期延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代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及用品:详见合同附件。
由乙方推荐提供的主材料设备及用品,其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及用品,并应得发:客户、家居集成中心、财务部(留存备档)
到甲方认可,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如乙方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应禁止使用,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委托代购材料设备在采购或变更时应及时签证和补差价。
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选购的材料设备及用品,在确认其品牌、规格、价格时,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工程竣工后凭签证确认的材料价格按实结算;如果确认后的材料设备及用品其价格与原预算价格有差异时,在采购时应及时结清材料差价;涉及部分材料退货或补货的,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包括搬运费)。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等),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付给对方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解除本合同。
六、材料质保: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维修,材料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不属保修范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七、纠纷处理:
因材料及用品质量或其他原因双方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或者提请太原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 提交太原市消费者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九、合同及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及相关联系单、发票、其它单价确认资料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乙
方分公司(分部)签订的合同,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上级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所涉的价款币种均指人民币。
5、附:《住宅装饰装修主材设备委托代购清单》
甲 方:乙方(受托方):太原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姓 名: 单位名称(盖章):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签约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