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乙方系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已达到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地方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
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个月,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岗位工作。
协议
期内,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调动和工作职责的要求,遵守甲方制定
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遇公司工作需要,经领导审批
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实行替换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乙方的基本工资
做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
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月标准为元,每月日前以
货币方式或通过银行卡代为发放;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个人工资收入所得
税等。
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元。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
任务的疾病;聘用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医
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受聘期间,甲方或为其缴纳商业保险,
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公司不予
赔偿的部分,由乙方自理(其所享受的待遇均按照《保险法》和所参加
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协议期满,本协议终止;若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
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第九条受聘期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甲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金;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并
办好书面交接手续;若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
或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双方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诉
至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的约定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从其国家、
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已阅读知
晓并认可。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