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第三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乙方工作量为每周5个工作日。甲方安排乙方执行课时及坐班工作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保证完成规定课时及坐班时间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
四、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奖金组成,基本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及奖金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临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报酬。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工资全额发放。寒暑假乙方不享受工资。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寒暑假的生活补助。寒暑假的生活补助金元/月。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签合同的,甲方不支付该寒暑假的生活补助。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
第九条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条 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乙方;
第十一条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实绩,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甲方拥有续约与否的决定权。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第十五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与教育实验工作;
第十八条乙方发现甲方不履行合同,有权提出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甲方因办学模式、形式、结构、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经考核乙方不适合相应的工作岗位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以书面通知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因行业特性,教师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日提出。否则扣除其所有未发款项,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若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赔偿乙方双倍工资作为补偿。若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须赔偿甲方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