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甲方的燃煤汽车运输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将燃煤汽车运输任务的部分运量委托乙方负责完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将部分燃煤汽车运输业务委托给乙方。具体数量以甲方计划量为准。燃煤运至甲方指定的煤场或卸煤沟。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20xx年1月23日起至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条 计量
1、 燃煤运量以到厂方计量为准。、
2、 运输距离以甲方测定为准。
第四条 费用与支付
1、 根据双方计算,确定运输单价为14元/吨(含1元/吨的管理费,不含其他费用)。
2、 价格调整原则:根据市场油价变化,双方另行协商运输单价。
3、 结算量=过磅净重量+扣矸量+扣水量,次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结算运输费用。
4、 乙方根据审核合格后的运输费用结算表提供运输专用发票,甲方在接到上述结算依据后10日内支付运费。如遇甲方资金困难,双方协商解决。
5、 在国家对运输行业治理超载期间,甲方对电煤运输费用进行调整,如有变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
1.1按时下达运输计划给乙方。
1.2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运输费用。
1.3有权对运输车辆进行巡视、监控。
2、乙方:
2.1乙方服从甲方管理。
2.2乙方指定至少一名负责人配合完成燃煤运输调度工作。
2.3负责自矿点装车后至甲方指定卸车点期间的一切事项(如环保、交通、沿途地方关系协调、安全管理等),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结算运费、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运费,乙方有权要求由燃煤采购方扣除甲方燃煤款直接结算给乙方运费。
2.5乙方应加强运输管理,杜绝中途倒煤、换煤现象。
2.6因特殊情况改变运距,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并于次日向甲方提供运距改变申请,经甲方签字后生效,否则费用由乙方负责。
2.7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运输路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运输途中出现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行为而乙方未及时上报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如发现一次倒煤、换煤现象,甲方不予结算违规车辆的运输费用 ,按照当年车次的采购煤价*吨数采购单价*2进行考核,该车辆予以除名并报司法机关处理。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任务(不可抗力除外),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公司承担其运输任务,不可抗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出现争议后,双方协商解决,在未解决之前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服务。协商不成时,提请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
2、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期满,结清费用后失效。
3、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签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