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字第号
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地址:
邮编: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余款在甲方领取乙方产权证后5日内结算并给付。3、贷款付款:
⑴、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元;
⑵、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即元;
⑶、余款乙方向银行贷款支付。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第六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1、属现售厂房的,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2、非现房销售的,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承诺与该厂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⑴、于年月日前通水;⑵、于年月日前通电。
4、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⑴外墙、⑵内墙、⑶顶棚、⑷地面、⑸门窗、⑹卫生间、⑺电梯、⑻水、⑼电。
第七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及公司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销售的厂房及土地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物业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本物业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因甲方隐瞄引起纠纷与损失,一律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工业厂房交付后日内,将为乙方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递交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2、甲方为乙方办理产权证,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①向甲方工作人员出具委托办证的授权委托书,②将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提前10日交付给甲方,③签署产权登记机构规定格式的买卖合同,④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资料,⑤其他协助。
第九条本厂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和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费为元/平方米月。
第十二条电费(含分摊的电费),按元/度计收,遇电价上调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担保
转让方(甲方):
法人代表: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本《协议》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