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与投诉的区别及工商部门处理申诉的程序。申诉是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可要求制裁侵权者;投诉是向社会团体提出,仅寻求争议解决。申诉具有行政调解效力,投诉仅具有民事调解效力。工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5日内受理并通知申诉人,对不予立案的申诉也应告知申诉人。处理结果需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申诉人。
法律分析
首先,区分举报、投诉、申诉。举报通俗的说是消费者没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诉,不需要调解纠纷的,工商部门接到此投诉转为举报登记,查处情况、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工商机关提出的叫申诉,向消协提出的叫投诉。
申诉与投诉所诉之于的主体不同:申诉是向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是向社会团体(如消协)或平等民事主体。
申诉与投诉的诉诸方的目的倾向性不同:投诉只是就双方争议寻求解决;而申诉除了寻求争议的解决外,还附带或保留有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制裁或处罚侵权者的权利,即俗称的“告”的成分。
申诉与投诉所产生的效力不同:投诉仅具有民事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方反悔调解就无效,调解的约束效力低;申诉则具有行政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或做出处理决定一般来说即具有行政执行力。
工商部门主要在申诉方面要注意一下几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结语
申诉与投诉的区别在于主体和目的。申诉向行政部门寻求解决争议,并可要求行政制裁;投诉则是为解决争议而寻求调解。申诉具有行政调解效力,而投诉仅具有民事调解效力。工商部门在处理申诉时需遵循相关法规,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诉人结果。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工商部门应记录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调查对象和投诉、申诉、举报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