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监外执行的流程如下: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具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整,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申请监外执行,犯罪分子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犯罪犯罪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