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