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根据职工就诊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加班费除外)。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拓展延伸
员工工伤赔偿责任归属及支付方式调查
员工工伤赔偿责任归属及支付方式调查是为了明确在员工工伤情况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支付方式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通常承担员工工伤赔偿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第三方责任或共同责任。在确定责任归属时,需要考虑工伤原因、工作环境、雇佣关系等因素。支付方式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具体视情况而定。此外,雇主还应购买工伤保险,以确保及时支付员工工伤赔偿。综上所述,员工工伤赔偿责任归属及支付方式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指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需凭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员工工伤赔偿责任归属及支付方式调查旨在明确责任承担和支付方式。雇主通常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第三方责任或共同责任。支付方式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雇主应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及时支付赔偿,保障员工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