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原因,具体如下: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流程太复杂。我们在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纳,该地来负责审核缴存和已申请贷款情况,而申请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业务,包括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等一系列流程。
2、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利益矛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属于地方管理,财政匹配部分也是本级财政匹配,大家都不想把自己财政的钱用于其它的城市建设,所以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担心动了自己的奶酪,都有所顾虑。
3、各公积金中心的资金池不一样。有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资金利用率还不到60%,而有些城市的公积金已经超出了资金使用红线甚至达到了110%之多(从商业银行贷款)。
公积金异地买房贷款条件如下: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2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4、职工须持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