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符合条件可取保候审:1.涉嫌犯罪,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2.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或患重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取保候审不危及社会安全;3.案未结但羁押期满,需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
1、涉嫌犯罪的残疾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患重病不能自理、属于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案件尚未办结但羁押期限已满,有必要取保候审的。
拓展延伸
残疾人取保候审政策解读: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如何平衡?
残疾人取保候审政策的解读需要在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之间寻求平衡。根据最新规定,残疾人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应当考虑其身体状况和特殊需求,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方面,取保候审政策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适应性措施,例如提供辅助设施、专业人员的陪同等,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有效参与审判过程。另一方面,审判公正也是不可忽视的,残疾人的取保候审不应特殊待遇,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因此,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的平衡是关键,需要法律、司法机构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以确保对残疾人的取保候审政策实施是公正、合理、人性化的。
结语
在残疾人取保候审政策中,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的平衡至关重要。根据最新规定,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特殊需求,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取保候审政策应提供必要支持和适应性措施,确保残疾人有效参与审判过程。然而,审判公正也不可忽视,残疾人的取保候审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因此,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的平衡是关键,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取保候审政策公正、合理、人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