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迁出、迁入、拆迁等涉及户口变动的法律程序要求。迁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登记。迁入需持相关迁出证明办理迁入手续。进入边境地区需公安局批准。拆迁是依法拆除建筑并安置并补偿受损者的法律行为。迁入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住房证明等材料。迁入农村需乡镇政府同意证明,非直系亲属迁入需派出所同意。城市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关。
法律分析
公民离开户口管辖地,或者户主在离开户口前,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件,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发给的迁出证明、学校发给的迁出证明或者城市户口办公室发给的迁入许可证,向永久居留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进入边境地区,必须经常住所在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
具体流程如下: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6、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结语
公民迁移户口时需按规定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并凭相关证明办理迁入手续。拆迁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拆除建设用地内房屋,重新安置并补偿受损单位和居民的行为。城市发展是一个不断再建设的过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力得到空前提升。迁入流程包括提交相关证明、照片等资料,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