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劳动者依法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这一个月是劳动者寻找工作,完成交接的时间,这个月的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可期待利益,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若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