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在开庭前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者视为缺席,裁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和质疑。
法律分析
一般先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在开庭前五日内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双方。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如果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者视为缺席。可以缺席裁决。期间需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也可以质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整个过程都会进行记录,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开庭通知的发送对象是谁?
劳动仲裁开庭通知的发送对象通常是被告方、原告方以及相关证人和律师。根据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将开庭通知书寄送给双方当事人,即被告方和原告方。在通知中,会明确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人员的身份要求。此外,如果有相关证人或律师需要出庭作证或代理当事人,他们也会被纳入通知的范围。通过发送开庭通知,确保各方能够提前知晓开庭的具体安排,并做好准备以维护各自的权益。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中,开庭通知的发送是确保程序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开庭日期、地点。被告方、原告方以及相关证人和律师都应收到通知。开庭通知的发送旨在让各方提前了解程序安排,为维护自身权益做好准备。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在开庭三日前申请延期,但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在开庭过程中,仲裁庭会记录证据、质疑证据真实性,并最终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裁决。通过遵循程序规定,劳动仲裁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