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两地分别管理、适用的婚后所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的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差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虽然该规定夫妻分割两地,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形的,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仍是共同财产。
签订分居协议时,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在协议生效后,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财产关系不在共有。同样,分居期间的债务,除赡养老人外,抚养子女所负债外,一律视个人债务。而分居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一般从以下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分居协议一般于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