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一、离婚分割财产债权人撤销权行驶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3)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二、撤销权是什么意思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成立条件有: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