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2公顷以上的4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