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列为动迁范围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该在约定的日期前搬离房屋。但是,被拆迁人王某在动迁房屋被铲除之后,却声称他根本没有搬过家,也没有交付过房屋,而动迁公司在铲除房屋过程中毁坏了他的电脑,由此将动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空房接管单被指伪造。原审法院认定,位于北苏州路某弄某号系租赁户名为王某父亲的公有房屋,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后该房屋列入动迁范围,***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是动迁实施单位。庭审中,**动拆迁公司提供由该公司作为拆迁代理人在2007年9月27日与王某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称按照协议的约定,王某应在签订协议后的7日内,即2007年10月4日前搬离被拆房屋。
然而,王某称该补偿安置协议中虽系本人签名,但其签署的是一份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动拆迁公司另外又提供户主签名一栏为“王某”的空房接管单,称王某已经于2007年10月2日搬出北苏州路房屋,双方在当月10日签署空房接管单,王某已经搬走了房屋内的全部财产。
王某则称,该空房接管单中的“王某”并非本人签名,且接管单中的房屋部位并非王某居住的场所,接管单系**动拆迁公司伪造。今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动拆迁公司当庭口头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司法鉴定查明真相
原审审理中,应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签名字迹是否王某所写作出鉴定。2010年4月2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上落款“户主签名”处留有的“王某”签名字迹是王某所写。
王某则认为鉴定机构属营利性质,不排除该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作出相反结论,且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因此申请复核鉴定。法院在向复核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要求王某予以配合鉴定时,王某表示因无力支付鉴定费,加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空房接管单系伪造,不再申请复核鉴定。原审法院认为,空房接管单是被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交接被拆房屋的重要凭证。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明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供对比材料也经双方一致确认无误,王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也不再申请复核鉴定,因此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北苏州路房屋作为一户租赁房屋,未进行分户,故空房接管单中记载该户房屋所有租赁部位作为包括王某在内的该房屋拆迁户搬离财产的位置,并无不合理之处。而在王某于2007年10月2日搬离房屋后,王某与**动拆迁公司在当月10日交接房屋,也符合一般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并无证据证明**动拆迁公司实施了损害王某财产的侵权行为,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终审判决被拆迁人败诉王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将空房接管单作为定案证据没有依据,他没有搬过家,也没有在搬离被拆房内的财产后向**动拆迁公司交付过房屋,**动拆迁公司非法铲除上诉人没有移交、正常居住、有财产的房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认为,**动拆迁公司与王某签署空房接管单后拆除了系争房屋,因王某认为该房屋内电脑配件等财物遭损坏,据此上诉要求**动拆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根据王某陈述,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财物遭到**动拆迁公司侵害,但该陈述内容并无相关证据佐证,且原审中关于空房接管单的真实性已经司法鉴定予以确认,虽然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但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印证。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