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效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权益风险的合理分配有关。确认免责条款有效需满足法律要件,并保障公民及亲友的权益。违约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可根据预测损失大小来确定。如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如过分高,违约方可请求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包括造成人身损害和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
法律分析
要先认定,认定后才能确定是否有效,认定方法如下:
1、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2、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3、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确定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结语
免责条款的效力需经认定,应符合法律要件。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其有效性。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保障公民及亲友的权益,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双方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司法实践中常在现有机制下合理分配风险。确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时,应根据预测的损失大小协商确定。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若过高,违约方可请求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对人身损害和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