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北京上班,提取公积金方法如下:
1、需要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2、拿着个人证件、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去职工当初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3、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4、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