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一)条件与范围:
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3、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申报要求:
1、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前须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的意见。
2、用人单位不申请的,2003年12月31日之前被认定工伤的,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被认定工伤的,其工伤职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鉴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要求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附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3、伤残职工完整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或者工伤证,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人符合鉴定条件并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受理,a并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2、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书面具体通知医疗检查时间和地点。
其实并不复杂,劳动者在受伤之后,首先要去江苏省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申报,然后就会有相应的工作人员来审查劳动者是否满足工伤鉴定的条件,如果满足,就会受理劳动者工伤鉴定的请求,最后鉴定出劳动者究竟属于几级工伤,劳动者在完成工伤鉴定之后,就可以去向用人单位索要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