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如何防范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纠纷

如何防范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纠纷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防范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措施有:

1.严格条件审查。法院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应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

2.改进保全方法。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使用保全措施,给暂时陷入困境的债务人留出路,尽量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而造成负面作用。

一、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请诉前保全吗

首先,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前保全必须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如果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肇事者就有可能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等,使得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财产)正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有财产关系的争议的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属于利害关系人。

(三)诉讼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保全是在诉讼之前由申请人提出,法院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因为诉讼还未进行,结果如何还未能得知,因此为了补救可能出现的诉前保全措施错误,法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四)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纠纷属于财产利益之争,有给付内容。其次,受害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要注意以下内容:

提出申请的法院: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

提出时应该具备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该在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二、保全债务人债权程序的几个问题

1、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保全申请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

(1)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的内容及债务人不能保全的原因;

(3)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债权的主要事实及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法院决定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的,应另行制作裁定书。

2、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适用意见》第105条之规定在实践中有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面,即没有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债权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

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鉴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的特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宜过长。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利,应当规定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有必要的依据。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对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4、裁定的执行。第三人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内将偿付的价款或财物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将所执行的财物或价款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显示全文